【案例】上海二中院股权代持纠纷典型案例之四:黄某、罗某诉S 纸塑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
【基本案情】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黄某
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罗某
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S 纸塑公司
2012年, S 纸塑公司成立,注册资本500万元,其中,黄某认缴出资100万元,持股比例20%。同年,罗某与黄某签订 《委托书》一份,约定黄某持有的S 纸塑公司20%股权,为罗某实际所有,罗某委托黄某全权处理;并约定,如果S 纸塑公司 产生转让、注销或者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时,黄某将股权全额返还给罗某,黄某退出S 纸塑公司。后,黄某、罗某因 S 纸塑公司市场效益不佳,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罗某为持有S 纸塑公司20%股份的实际股东, S 纸塑公司为罗某办理工商变更手续。
【案件焦点】
隐名股东罗某能否成功显名?
根据法院的裁判要点,显名股东如不愿再继续代持,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,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,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,则该代持人要求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。
【裁判要点】
显名股东如不愿再继续代持,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,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。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 知有股权代持情形,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,则该代持人要求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。
【裁判结果】
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黄某、罗某的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黄某、罗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【裁判理由】
生效裁判认为,罗某与黄某之间构成隐名投资法律关系,但该约定系双方内部约定,仅在罗某与黄某之间产生法律约束 力,对于S 纸塑公司并无法律效力。在未经S 纸塑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,黄某、罗某请求确认罗某为S 纸塑公司股 东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。此外,双方《委托书》约定了黄某返还投资款的前提条件,即公司出现转让、注销或者其他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形,现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S纸塑公司存在上述约定的情形。据此,法院对于黄某、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对中小企业股东的启示: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
首先,股权代持协议并非万能。虽然代持协议在代持双方之间有效,但不能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。隐名股东若想显名,必须满足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关键条件。因此,在进行股权代持时,隐名股东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,尽量提前与其他股东沟通并获得认可,或者在代持协议中对此作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。
其次,明确代持协议的条款至关重要。案例中双方关于返还投资款的前提条件因未成就而无法适用,这提醒股东们在签订代持协议时,要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详细约定,包括但不限于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、显名股东退出的方式、投资款返还的情形及方式等,避免因条款模糊或不完整而引发纠纷。
最后,重视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权。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情况的知晓与否及态度,直接影响隐名股东的权益。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都应考虑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让其他股东了解相关情况,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。
总之,中小企业股东在涉及股权代持时,务必保持谨慎态度,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,通过完善的协议和有效的沟通,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在遇到股权相关问题时,可以向专业的股权律师咨询,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(www.kaikay.com)专注商事领域十余载,专业服务中小企业,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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